建设“一站式”多元化矛盾纠纷调处平台的需求与路径 2025年02月16日  

  梁婉祺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化解社会矛盾,激活社会内生动力的重要路径。探究矛盾纠纷化解“碎片化”的困境,着力寻求解决路径,对于构建新时代“枫桥经验”视角下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体系,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进程具有重要的现实价值。

  一、究因反思:矛盾纠纷化解的“碎片化”现状及成因

  (一)矛盾纠纷化解的“碎片化”现状

  参与主体认知偏差是矛盾纠纷化解“碎片化”的表现之一。在推进“一站式”“多元化”解决矛盾纠纷的过程中,不少地区、组织对于多元解纷机制理解存在偏差,产生了理论认知“碎片化”问题,仅仅将解纷机制作为单独“碎片”,各自独立,忽视了解纷机制在发展过程中的统筹性、阶段性、层次性,未统筹联通形成多元机制。

  “碎片化”的另一突出表现为各主体之间存在无序竞争。多元解纷机制的一大特点在于解纷主体多元化,但多元的前提在于有序、职能边界清晰。然而在实际探索过程中,部门之间职能范围边界不清晰,导致功能交叉而重复处理的现象频频发生。

  (二)矛盾纠纷化解“碎片化”成因

  1.对多元解纷机制认知不清。一方面,参与主体对多元解纷机制出现了认识偏差。另一方面,部分地方将矛盾纠纷推到法院,试图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导致多元解纷机制无法“大展拳脚”。

  2.司法及立法模式应对乏力。司法推动模式主要指各级法院在应对矛盾纠纷的过程中起到防线及中心标杆的作用。传统的司法推动模式在多元解纷机制运行的过程中,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但又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其他解纷主体发挥作用,致使多元解纷主体之间发展不均衡。目前,中央对于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缺乏专门系统立法,现有法律也无法满足目前“一站式”多元解纷的改革进程和客观需要。

  3.缺乏有效协调与管理机制。缺乏有效协调与管理机制加剧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碎片化”程度。一是存在信息壁垒,二是主体间沟通不畅,三是缺乏科学管理机制。

  二、治理功能:能动司法推进建设“一站式”多元化矛盾纠纷调处平台的实践价值

  从新时代能动司法视角出发,建立以人民为中心、党委领导的“一站式”多元解纷平台有以下几点实践价值。

  (一)深化多元解纷法治化

  一方面,要尊重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及当事人的多元选择权利,根据当前社会形势,研判可能出现的社会矛盾纠纷,积极遏制在源头,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另一方面,在能动司法的理念下,要充分发挥司法机关的权威性,找准司法定位,主动作为,让社会各方力量共同参与,织成一张社会从上至下、从小到大的多元解纷网。

  (二)融合多元解纷整体化

  融合社会治理力量成为实现多元解纷整体化的内在需求。“一站式”平台的建设能够将调解、仲裁、信访、诉讼等各类解决矛盾纠纷的途径多元联合,让更多的社会主体共同参与到社会治理和矛盾化解中,能够防止主体缺位和供需错位,提高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整体能力。

  (三)增强多元解纷智能化

  建设“一站式”多元化矛盾纠纷调处平台,一方面,在现代科学技术的帮助下,可利用人工智能建立在线解纷程序,通过分析解纷数据,建立预警体系,针对解纷重点着力化解,提升多元解纷的及时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另一方面,可以借助现代科学技术的大数据及信息化优势,将各类解决纠纷的资源打破壁垒,实现各类组织之间的信息共享,形成多元解纷的“一盘棋”。

  三、路径选择:推进建设“一站式”多元化矛盾纠纷调处平台的实践路径

  (一)强化多元解纷意识

  强化多元解纷意识是“一站式”解纷平台持续发展的基础保障。应当转变各机关部门对于多元解纷的认识,让各部门充分认识到多元解纷机制的构建与国家治理能力、治理体系现代化的推进密不可分。另一方面,要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宣传氛围,深化社会各界对“一站式”平台的认识了解,让群众逐渐产生对多元解纷机制的认同感。

  (二)融合力量发挥优势

  第一,借助现代科学技术推动解纷功能融合深化。“一站式”多元解纷平台的建设,需要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将多元解纷主体与机制进行深度融合,通过大数据对各类矛盾纠纷进行分析,对重点领域内的矛盾纠纷进行重点监测,定期研判形势,提高风险预警能力。

  第二,借助社会各方力量推动解纷平台融合构建。充分发挥社会各方力量优势,汇聚各方智慧,不断扩大多元解纷的“朋友圈”。例如,广西建立起了“法院+社会各界”的多元解纷格局,广泛聚集人民调解、工会、商会、网格员等解纷力量。

  第三,发挥人才优势推动解纷平台融合发展。加强对相关解纷人员的培训和优化,提高业务能力,适应更复杂多样的社会矛盾纠纷。

  (三)完善互通联动机制

  首先,建立起有效的衔接联动机制。实现信息互通共享,建立起有效的衔接联动机制是平台持续发展的制度保障,要建立起“资源汇聚、分级递进、智能解纷”的多元化在线矛盾纠纷调处模式,推进调解、仲裁、诉讼程序衔接以及多元解纷业务规范化。

  其次,建立多元化矛盾纠纷调处的分流机制。例如,针对单一类型矛盾纠纷,可以通过设立“责任部门+调解机构”的协作模式,快速解决矛盾纠纷。针对类型复杂的矛盾纠纷,或是矛盾纠纷易发多发的领域,可以由责任部门之间互相协调处置。例如,劳动争议纠纷,可以设立“法院+人社部门+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N”的协作模式。

  (作者是港北区人民法院执行局五级法官助理。此文荣获2023年“法治贵港”征文活动二等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