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位于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中山路196号的四套房地产上架京东司法拍卖平台,其中包括有着百年历史的于济川公馆旧址文物建筑,它属于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起拍价为7777.77万元,引发关注。
甲方:借力市场保护公馆旧址
□戴先任
具有百年历史的于济川公馆旧址将被拍卖,公告显示,拍卖标的物四套房地产总面积为2780.07平方米,规划用途为办公。有网友质疑,作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能被拍卖吗?而且规划用途还是办公,这是否合适?答案是:可以,从法律上讲没有问题,从现实需求来说更是大有可为之举。
历史建筑是城市文化“活的记忆”,只有让历史建筑活起来,才能唤醒城市文化记忆。所以,活化利用历史建筑,很有必要。
对待历史建筑,不让它们尘封,是我们面临的一个现实课题。让历史建筑发挥出活态传承的作用,才不会导致历史文化资源浪费。让历史建筑活起来,要推动保护与利用融合发展,比如通过拍卖等方式推动社会力量进行“文物认养”,是法律所允许的,这样既有利于历史建筑的保护,又能更好开掘历史文化资源,传承历史文化。
百年公馆旧址将被拍卖,目的是借助社会力量盘活历史建筑。鼓励与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让社会个人或企业在利用历史建筑获利的同时,也对历史建筑予以有效的维护与保养,并减少了政府财政压力,这既是一个多赢的结局,也是一条可行、可持续的路径。
当然,借力市场要能平衡好保护与利用之间的关系。现实是,有的地方单纯引入社会资本对历史建筑进行“经营式”保护,但过度的经营开发对历史建筑形成了破坏。在鼓励与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时,要严防这类情况出现,合理利用文化资源,避免“文物认养”变成对历史建筑“建设性破坏”“开发性破坏”“经营式破坏”。
具有深厚历史文化积淀的历史建筑,属于过去,也属于现在、属于未来。让“沉睡”公馆旧址焕发新生机,要“叫醒”而不能“惊扰”,处理好新与旧的关系。
乙方:拍卖文物建筑不容乐观
□张西流
这次拍卖于济川公馆旧址,折射出历史建筑保护所面临的挑战:对于非国有的文物建筑来说,在所有者失去修缮能力后选择一卖了之,其前景不容乐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政府应当给予帮助。然而现实中,政府一旦介入,常常面临法律与财政的双重约束,由此所起的帮扶作用是有限的。于是,一些地方选择了拍卖这一做法。
在实践中,文物建筑被拍卖不罕见,但后续状况并不令人乐观。未保护好、过度开发、用于商业与建筑原有氛围不符等问题层出不穷。
于济川公馆旧址进行司法拍卖虽然符合程序,但是很难确保接下来的所有者具备足够的文物保护意识和能力。可以看到,此次公告发布后,迄今无竞买人报名,或许这已反映出潜在买家对承担文物保护责任的顾虑。
面对这一困境,需要构建系统性的解决方案。笔者认为,要倡导确保文物保护优先于商业开发。法院和相关文物部门应建立联合审查机制,对竞买人的保护意愿和能力进行严格评估。就于济川公馆旧址而言,作为办公用途并非最优选择,更适合改造为小型博物馆、文化沙龙等,这样既能产生经济收益,又能保持建筑的历史氛围。
从长远看,需要从制度设计、资金保障等多维度构建长效机制。地方政府可借鉴欧美国家的“转移开发权”制度,或设立历史建筑保护基金,为私人所有者提供修缮补贴。应抓紧完善技术支持体系,建立省级历史建筑保护技术中心,应用三维扫描等数字化技术为建筑建立详细档案,避免拍卖后因为“买而不管”“管而不好”导致建筑被破坏后,再无法找回它们原有的样子。
在城市化进程加速的今天,许多文物建筑的拍卖案例提醒我们:文物建筑是独特的文化资本,如果在“入市”上不加以把握和控制,极有可能就会沦为简单商品,在一次次拍卖中贬值,甚至会遭遇破坏。
来源:广西云-广西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