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4:问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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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2月19日 星期三 出版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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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门回应群众迁户口回农村问题

  本报讯 (全媒体记者陆颖敏)近期,有网友在贵港市网络问政平台留言咨询,其于2016年将户口从覃塘区东龙镇龙扶村转至港北区贵城街道,现打算将户口转回原处,需要什么条件,如何办理?近日,记者就网友的问题采访了市公安局相关负责人。

  该负责人回复称,根据户籍管理相关规定,明确居民迁往农村地区落户的情形:1.夫妻双方实际共同居住在农村地区,其中一方户口在农村地区,另一方申请投靠落户的,经派出所调查核实后可登记在农村家庭户口,其未成年子女可随迁。2.居民本人已从城镇返回原籍农村居住,在原籍地有合法稳定住所(本人持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农村宅基地(房屋)使用证》《不动产权证》或村民住宅建设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将户口迁回原籍落户的,经派出所调查核实,由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可登记在已建成并入住的房屋所在地址,其未成年子女可随迁。

  民警建议该网友在“桂警通办”小程序上申请办理或者到市公安局东龙派出所户籍室申请办理。具体情况,可致电市公安局覃塘分局户政管理室,咨询电话:0775—4860190;市公安局东龙派出所咨询电话:0775—48917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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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日报问政04公安部门回应群众迁户口回农村问题 2025-02-19 2 2025年02月19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