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平讯 近日,桂平市人民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来了一对夫妻,要起诉离婚。考虑到原告陈某是广东人,且案情简单,立案庭审判员刘佰能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迅速立案并主持双方进行调解。
原告陈某诉称,原、被告双方结婚多年,因性格不合,时常争吵,自2020年分居至今,互不联系。原告认为,维持这样的婚姻已没有任何意义,所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落实小孩的抚养问题。法官听取双方陈述,了解到原、被告双方确实分居多年,感情已经破裂,无和好可能。在法官调解下,双方迅速达成了一致的调解协议并结案。
该纠纷一次性解决,减轻群众诉累,提高了人民法院的办案效率,节省了司法资源。
法官提醒:
起诉离婚需要递交民事起诉状,起诉状应当首先写明原被告的身份信息,其次是原告的诉讼请求,一般包括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及探望,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夫妻共同债权、债务处理等问题。
民事起诉状应当围绕诉讼请求,简明阐述夫妻婚姻关系及子女状况、要求离婚的理由,并对子女抚养和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夫妻共同债权、债务等问题提出主张。除民事起诉状外,原告还需准备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出生医学证明以及其他可以证明夫妻财产或债务的材料,如房产证、车辆登记信息等。以上材料一式四份递交人民法院。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叶芷均 张晋铭)